本报讯(记者南江远)3月2日,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全委会第一次会议在西安召开。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成立也标志着陕西省消费者协会自此告别。
记者从会上获悉,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章程》规定,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一届全委会由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有关党政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各辖市消费者组织推举的委员、消费者代表组成,接受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业务指导,遵循“坚持依法维权,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公益公信,坚持开拓创新,凝聚各方力量,推动社会共治,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原则,对本省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其他消费者组织的联系,建立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与境内外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并参与有关活动。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公益性职责包括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标准;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或者专业委员会协助调解纠纷;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并发表意见;对损害或者有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进行约谈,并可以邀请媒体参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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