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成为威胁居民财产、健康的隐患。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在2019年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只要其抛物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今年3月1日实施后,新设定了高空抛物罪。
3月1日,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并提起公诉的适用高空抛物罪全国首案,已经一审判决,被告人认罪认罚不上诉。
案件回顾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首案宣判
2020年某日下午,徐某某在溧阳市戴埠镇西街三楼家中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情绪激动的徐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铁质菜刀,王某某上前夺刀时,徐某某将菜刀抛掷到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的孙某某发觉后随即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后未予理睬。在与王某某持续争吵过程中,徐某某又到厨房拿出另一把不锈钢菜刀,看到王某某再次夺刀,徐某某又将菜刀抛掷至楼下。该把菜刀掉落至地面,楼下的老年夫妇受到惊吓,请路人报警。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该案定性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检察机关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所抛物品类型、抛物高度和区域以及案发当天的人流量等因素,认为根据刑诉法修正案(十一)及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诉徐某某的刑事责任。
今年3月1日,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综合央视等
律师说法
“新法”管“旧事”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于网友提出的“2020年的行为,是否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的问题,溧阳法院表示,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该女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该罪量刑3年起,“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采用新的罪名,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对此,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分析说,高空抛物罪全国首案的审判,不仅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华商报记者 王永华
媒体快评
无视他人随意高空抛物 必将受到严惩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悬在城市上空之痛”。小到果核、塑料瓶,大到花盆、广告牌等等,许多物件一旦从高空落下,就有可能变成伤人利器。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对高空抛物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厘清责任边界,就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无视他人随意高空抛物,必将受到严惩!
生命安全高于一切!法律有震慑作用,但守住头顶的安全,还需要从你我做起。拒绝高空抛物,因为无论是扔东西的,还是被砸的,最后的结果都是悲剧。据新华网
高空抛物入刑,不只是震慑
此次新入刑的罪名,多为近年社会生活中的舆论热点,也是法律难以定性量罪的空白或难点。诸如高空抛物,令城市居民深感困扰,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若找到肇事者,多以民事赔偿了事,或以侵权罪定谳。但更多的是查不到肇事人,受害者难获赔偿的无头案。以往对类似行为,舆论只能以违反道德和公序良俗予以抨击,但在缺乏公德者眼里,这算什么呢?显然不足惧。
根据新刑法,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对此,有网友认为量刑过轻,难起到震慑作用。其实,这是种误解。高空抛物若伤害他人生命的,就不是“高空抛物罪”定刑,而是要以更严重的罪行判处了,这在刑法中已明确。高空抛物罪,显是针对那些虽未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屡教不改的恶劣行为。
显然,把类似违反公德的行为入刑,并不只是为震慑,而是要用法规来规范公众行为,引导并确保社会的文明秩序。它体现出立法的进步,同时,也回应了社会关切,因而受到公众肯定。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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