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嘉)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从扩大保障范围、优化认定方式等方面,进一步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现应保尽保,提升工作的精细化、精准化、精益化水平。
《通知》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增加了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通知》优化了原有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方式,要求精准认定父母失联情形。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通知》要求强化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动态管理,防止发生漏保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县级民政部门要将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及家庭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村(居)儿童主任要及时掌握已经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
《通知》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的民政救助保护、监护转移、监护安置等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并就资金保障、权责划分、退出情形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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