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单位欠缴职工社保,经过劳动仲裁之后,仲裁委裁决单位补缴社保,但是单位推托不给办理;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受理。为此,这些职工犹如跳进了“死循环”,那么,该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呢?
补缴社保裁决成一纸空文
2013年4月至2019年9月,杨女士在陕西一家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职工食堂就职,2019年9月23日,机关机构改革后,由于食堂就餐人员增加,服务中心决定对机关食堂厨房、餐厅进行改造,对食堂人员采取劳务外包。杨女士因不愿与外包公司继续签订合同,2019年10月7日,单位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服务中心6年间一直未给她缴纳社保,杨女士向陕西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最终裁决服务中心为杨女士补缴2013年4月至2019年9月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由服务中心承担用人单位部分,杨女士承担个人部分。
但在仲裁裁决书下来之后,服务中心一直未给杨女士补缴社保,无奈之下,她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而法院以不是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杨女士说:“工作6年多,单位一直没缴过社保,我申请了仲裁,裁决书下来单位也不给我交,让我走法律程序;我起诉到法院,却被法院以不是劳动争议为由给驳回了;又找了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说这个归税务部门管;找了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说需要找社保中心核定社保标准;社保中心要求单位才能核定社保标准,不给个人核定。单位现在不和我协调,屡次闭门不见,社保补缴问题至今未能解决。”
无独有偶,西安的姚先生也遇到同样的遭遇,就职于陕西某百货公司,因社保补缴问题和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并诉讼至西安新城区劳动仲裁委,仲裁委最终裁决该公司为姚先生补齐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的社保,可是从2020年8月28日,他拿到裁决书的那一天,一直到2020年12月底,单位迟迟不予补缴社保,他来回奔波于劳动、社保、税务等几个部门之间,让他疲惫不堪。姚先生在给陕工网的留言中说,他实在找不到其他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了。
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
针对此类问题,记者采访了陕西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律师张玉林,他说:“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但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遭受损失,当事人主张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然而当为员工缴纳社保未能成为用人单位的行动自觉时,当维权无果的职工陷入“踢皮球”、互相推诿不作为的怪圈时,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能主动作为,履行职责,保障职工社保权益不应是个“无解方程式”。
□实习记者 郝佳伟 宁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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