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近日联合印发通知,按照当期陕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对陕西省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享受此次生活补助费调整的人员仍按《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6号)规定执行,即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回陕定居、目前由陕西省民政部门管理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补助标准为: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12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34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13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065元(含医疗费50元)。
(据《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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