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冀安 通讯员 杨怡凡)10月14日,一桩因购买宝马轿车引发的消费者维权纠纷在安康市汉滨区法院高新法庭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得到圆满化解。
2019年1月,原告周某、李某夫妻二人欲购买一辆宝马轿车,在陕西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的建议下,决定通过平行进口渠道购买,遂与该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协议,购买一辆平行进口中东版宝马X5轿车。不料,该车在后期使用中出现了皮质座椅气泡等问题,夫妻二人找到商家讨要说法,在仔细阅读购车合同后发现,合同里约定的车辆配置与他们实际使用的车辆配置并不完全一致,夫妻二人感觉其权益受到了损害,后通过市场监管局、消协等组织调解,结果始终不能让二人满意,遂一纸诉状将该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
第一次庭审时查明,该案宝马轿车系陕西某汽车销售公司通过天津一家进口贸易公司代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庭遂追加该天津进口贸易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远赴天津向该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6日,陕西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彭某通过微信与天津某进口贸易公司工作人员朱某联系订购车辆,朱某将车辆配置情况告知彭某,当天彭某既代表陕西某汽车销售公司,按照朱某微信发送的车辆配置与原告周某、李某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1月28日,朱某向彭某发送电子版《进口车辆代购销协议书》,但是并未告知彭某正式合同中的车辆配置与1月26日微信发送的车辆配置有所差异,彭某也没有认真审阅合同内容,后期接车时该公司在未派专人验车的情况下通过物流公司将车运送至其店内。周某、李某来店提车时,亦未当场就车辆配置进行一一比对,导致约半年后才发现问题,却被商家告知已过验车时间,无法维权。
承办法官考虑到平行进口车的车辆配置司法鉴定难度较大,加之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是陕西某汽车销售公司和天津某进口贸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且第三人天津某进口贸易公司路途遥远,遂决定继续做各方的调解工作。最终,通过承办法官耐心劝说和释法析理,各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陕西某汽车销售公司和第三人天津某进口贸易公司分别一次性给予原告方10万元和3万元的经济补偿。被告陕西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原告诚挚地表达了歉意,并表示今后一定注意细节问题,做一个诚实守信的良心商家。至此,该纠纷在法庭的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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