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周转资金,陕西省某公司向汉中男子顾某借款30万元,约定一月时间还款,但到期后,该公司并未按照约定还款。无论是口头催要,还是发函催还,近三年时间里,该公司一直未清还欠款,无奈之下,顾某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顾某与陕西省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主要约定该公司向顾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10月4日;并约定借款利息为:在借款期限内还清借款时利息为零,如逾期则按每月2%计算利息,并每月支付利息;借款人委托出借人将款项直接支付到杨某账户。
协议签订后,顾某将30万元款项按约定转入被告指定账户。2016年9月5日,陕西省某公司向顾某出具了收据。后该公司未按约定还款。
2019年7月25日,顾某向该公司发出催还借款函,该公司在该函加盖公章进行了确认。后一直未向顾某归还借款,顾某催要未果,提起诉讼。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陕西省汉中市某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顾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5日起按月息2%为标准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寄语: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钱还钱天经地义,推诿、拖延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还会对公司信誉造成严重影响。通讯员 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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