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更划算”的“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就能“完美替代”机动车保险?记者昨日从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获悉,针对近期出现的类似“说法”,省保协发布了关于防范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代替车辆保险的风险提示。
何谓“机动车辆安全统筹”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是近期部分汽车服务公司推出的所谓一项‘新服务项目’。”省保协工作人员介绍,一些车主在向汽车服务公司或运输公司办理挂靠手续时,除要缴一定的费用外,会被要求加入“车辆统筹”并缴纳一定的统筹费用。部分不明就里的车主在加入“车辆统筹”后,会误认为这就是车辆商业保险费;还有一些“会算账”的车主,则轻易听信了经办企业“统筹费用比商业保险费用低,具有风险补偿功能,统筹费也将作为事故理赔专用基金,实行统一调剂和经济互助”的话术,从而放弃购买商业车险“裸奔”上路。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车险消费者:开展“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汽车服务公司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也不是保险。建议消费者根据需求,正确选择适合自身的风险防范手段和保险产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存在三大风险
省保协工作人员介绍,消费者购买“车辆安全统筹”后,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首先是退保风险。当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不能像真正的保险一样随车过户,需要车主退出原挂靠的运输公司“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此时便产生了“退保”纠纷。
其次是理赔风险。当车主遇到较严重的事故时,交强险并不能提供足额的保障,赔偿不足的部分只能车主先行垫付,而后走上“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理赔之路。“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理赔并不像正规保险公司有严格的标准和原则,理赔时效及基本理赔规则也不在我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目前我国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如何理赔、理赔标准、赔多赔少、何时赔都是按“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合同约定。
最后是纠纷处理风险。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后一旦发生退保或理赔纠纷,车主要么沉默,要么诉至于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除了增加车主维权成本以外,根据目前全国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只能采用一般法《合同法》,而非特别法《保险法》。在法院认为统筹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即使诉讼后可以依据《合同法》赔付,但是运输公司注册资本有限,如果资产少无法履行合同,可能无法给予风险补偿。
记者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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