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雪妮)6月11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即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撤销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繁育许可;违法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依法加重处罚。
划定禁食和可食野生动物范围
全面禁止食用以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水生野生动物和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其养殖、检疫以及食用等,按照有关渔业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为斩断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利益链条,实施意见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繁育、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政府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养殖场(户)转产
相关政策配套上,实施意见规定,省政府要适时调整并公布《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陕西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等名录,为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打牢基础;要根据国家政策,研究制定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方案、补偿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为顺利实施《决定》提供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养殖场(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对可能面临的野生动物处置和补偿等问题要预先研判,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违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野生动物依法重罚
聚焦依法做好相关行政许可管理和衔接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对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已取得许可的,撤回并注销已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坚决取缔无证和超范围人工繁育、人工饲养场所,对违法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依法加重处罚。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集)贸市场、餐饮单位、药材市场、超市、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和检疫检验,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活动,对出售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餐馆、店铺、摊点一律依法取缔。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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