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陕西省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草案修改稿明确,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调解、劝阻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受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协助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当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置: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防止侵害扩大,及时调查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协助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害人就医,有伤情的,依法进行伤情鉴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等危险状态的,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本报记者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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