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江苏南通市一小班幼儿胡某某独自在幼儿园寝室玩耍,因窗帘绳缠颈导致窒息,于次日早上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件引发网友关注。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5月7日晚发布警情通报称,经初步调查,5月6日中午,该小班三位老师陪护该班幼儿在教室内用餐时,先用完餐的幼儿胡某某独自跑到教室里面的寝室玩耍,意外发生窗帘绳缠颈导致窒息。胡某某被送医后,经全力抢救于5月7日早晨不治身亡。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严格按法律程序开展事件调查,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做好善后等相关处置工作。
对幼儿胡某某的死亡,幼儿园及涉事幼师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5月8日,多名律师告诉澎湃新闻,本事件中的责任主体是幼儿园,应承担胡某某死亡的法律责任。
其中,针对“三位看护老师是否承担责任”?有律师认为,该小班三位老师让胡某某独自跑到教室里面的寝室玩耍,致胡某某发生意外窒息,可证实该小班三位老师未尽到监管责任,需承担胡某某死亡的法律责任。但也有律师认为,幼儿园教师看护胡某某系职务行为,故教师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由幼儿园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有律师建议,幼儿在幼儿园发生意外时,园方应第一时间配合警方协助调查,保护好事故现场。尽力安抚幼儿家属的情绪,积极向幼儿家属赔偿,并还原案件事实,以消除幼儿家属的疑虑。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幼儿园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介绍,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胡某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幼儿园实际上承担的不是监护责任,而是教育和管理职责。
赵良善还认为,该小班三位老师让胡某某独自跑到教室里面的寝室玩耍,致胡某某发生意外窒息,可证实该小班三位老师未尽到监管责任,需承担法律责任。又因三位老师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可由涉事幼儿园先行向胡某某家属赔偿,涉事幼儿园赔偿后,可向三位老师追偿。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说,本事件中的责任主体是幼儿园,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是未对幼儿尽到充分的管理责任,幼儿用餐后单独跑来跑去,这极易发生危险;第二,幼儿园对可能发生的意外响应不及时,从跑出去到被缠绕到窒息,在这个时间内,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竟然未能察觉把并第一时间予以制止,是失职;第三,幼儿园对相关设施的管理不到位,园区场所内尖锐物品或者可能引发窒息、缠绕的物品,都应当远离幼儿可以触碰到的位置,避免发生意外。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认为,在此事件中,先用完餐的幼儿胡某某系独自跑到寝室后因窗帘绳缠颈导致的意外,应当认定幼儿园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导致胡某某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意外身亡,涉事幼儿园应对胡某某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责任。胡某某的家属可以向涉事幼儿园主张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
他还表示,幼儿园教师看护胡某某系职务行为,故教师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由幼儿园直接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如果老师具有明显的过错,幼儿园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老师进行追偿。
邢鑫介绍,从行政责任角度分析,发生幼儿的意外死亡,属于安全责任事故。在实践中,安监部门或教育局可以对幼儿园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在实践中,如果幼儿园方面对意外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失职,涉事教师及园长可能被公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调查,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他建议,当幼儿在幼儿园发生意外时,幼儿园方面应积极承担责任,主动进行相应赔偿,切不可逃避责任,否则将进一步激化矛盾。更为重要的是,幼儿园应当制定更详尽的制度,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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