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公
问:疫情期间,怀孕或哺乳期女职工可以居家远程办公吗?
答:可以。2020年2月2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引导企事业单位错峰上班、居家办公和农民工分批有序到岗”。
全国女职工委员会建议:疫情期间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2月9日,陕西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发布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认真组织做好疫情期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主要措施包括:通过协商等方式,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做好疫情期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向地方有关部门反映疫情期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诉求,及时协同解决相关问题;密切关注疫情期间及疫情过后返岗复工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问:疫情期间,单位安排怀孕或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劳动报酬应当如何支付?
答:疫情期间,单位安排怀孕或哺乳期女职工采用远程办公方式的,单位可以与她们协商,就远程办公期间约定具体工作目标、工作时间、薪资待遇重新达成一致,并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但不得违反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如单位安排怀孕或哺乳期的女职工采用远程办公方式,双方对其他事项没有重新约定,怀孕或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了符合岗位要求正常劳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问:已复工的单位安排产假结束的哺乳期女职工加班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问: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已怀孕的女职工加班是否合法?
答: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问:疫情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其与已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已怀孕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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