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昭)记者昨日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今年8月31日前,陕西省境内纳入《2019版名录》的排污单位须全部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陕西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按照《2019版名录》规定进行排污许可证申领或排污登记。《2019版名录》颁布之前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继续有效,排污单位可根据《2019版名录》提出管理类别变更申请。
8月31日前,陕西省境内纳入《2019版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全部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对超过整改过渡期仍未实施整改的排污单位,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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