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毅伟)记者从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城市公立医院、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及中央在陕、军队在陕医疗机构,自2019年12月31日24时起,实施医用耗材零加成政策,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通知》指出,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本次调整重点针对耗材使用量较大的部分临床诊疗、介入诊疗、手术治疗项目价格,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也将适度调整。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公立医院要根据现行医保政策相关规定,按新的价格做好医保支付工作。《通知》还为西安市内省属省管、中央在陕及军队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制定了最高限价,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价格(不得超过陕西省确定的相应级别医院最高限价)。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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