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卫珊记者张杰)12月4日是第六个国家宪法日。为弘扬宪法精神、树立法治意识,当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周某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2016年11月29日,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陕西某公司退还西安某培训中心2317500元。宣判后,陕西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二审诉讼期间,被告人周某平说服其员工胡某某,将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周某平变更为胡某某,周某平仍为陕西某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7年4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17年6月29日,碑林区人民法院向陕西某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周某平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平作为陕西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明知公司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变更法定代表人并指使他人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挪作他用。被告人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该案中,被告人周某平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履行部分执行义务,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周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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