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 孙高菊)“截至11月底,全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307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195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12件。”12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庆祝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首场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介绍了陕西省地方立法工作情况。
1980年9月28日,《陕西省县社两级选举实施细则》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陕西省制定的第一件地方性法规。40年来,在地方立法实践上,陕西省始终坚持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在完善中提高,立法理念与时俱进、立法机制成熟完备、立法技术科学规范,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何少林介绍,陕西省在立法工作上创立了多个“全国率先”。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是全国首件专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此外,还包括优化营商环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建筑保护、现代农业园区和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
坚持民主立法,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时,将两个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迈出了开门立法第一步,从此地方立法不断走向公开透明,问需、问计、问策于民。一系列民主立法措施的推行,形成了完善的民主立法工作机制,汇聚了民意民智,有效防止和克服了立法中的利益偏向,夯实了立法工作的民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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