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生来)今年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12月5日,记者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40年来,陕西省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和推进地方立法工作,截至2019年11月底,陕西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有307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195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12件。
省级地方性法规中,属于实施性立法42件、属于创制和补充性立法153件。按类别划分,社会类68件、经济类53件、环境资源保护和城乡建设方面57件、人大制度类17件。
“40年来,陕西省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密结合实际,与改革共频、与时代同步,积极探索和推进地方立法工作。”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介绍,陕西省地方立法40年的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起步探索、快速发展、提高完善到开启新征程四个阶段。
据介绍,改革开放初期的立法探索阶段(1979年-1993年),陕西省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制定了9件地方性法规,涉及排放污染物收费、市场管理、文物保护、技术转让、人事任免等。这些法规名称大都冠以“暂行”、“试行”,带有明显的探索性质,反映了地方立法初创期的特点。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地方立法快速发展(1993年-2003年),这一时期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28件(八届人大68件、九届人大60件),批准西安市地方性法规21件,经济领域立法占比超过50%。
围绕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立法工作提质升级(2003年-2013年),这一阶段进入新世纪,根据形势要求和人民期待,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从经验立法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转变,从重视经济立法向为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提供完备法制保障转变,从授权性立法向控权性立法转变,从粗放式立法向精细化立法转变,地方立法进入注重质量、全面提高的阶段。
围绕法治陕西建设,立法工作开启新征程(2013年-2019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据中央精神和陕西省委部署,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立法难题,以立法保障加快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大力发展“三个经济”。全面加强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及时修订《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建立和完善了立法评估、立法协商、立法协作、专家咨询论证等14项立法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40年来,陕西省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立法为民,让法治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坚持人大主导立法,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科学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民主立法,扩大各方有序参与;严格依法立法,维护法制统一;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指导,增强立法整体实效。陕西省地方立法工作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在完善中提高,立法理念与时俱进、立法机制成熟完备、立法技术科学规范,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新时代陕西追赶超越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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