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庆祝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首场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介绍省人大及其常委会40年来立法工作情况。截至2019年11月底,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有307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195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12件。
关注民生利益
坚持立法为民
民心所望,立法所向,这是立法工作的显著特征。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群众关切作为立法的着力点,力争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我们既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也关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普通事项,按照‘急用先立、先易后难、及时补充、不断完善’的思路,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努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何少林介绍,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立法为民,让法治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针对村庄建设无序、混乱等问题,制定了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制定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引导和规范从业者依法生产加工和经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同时要求管理部门做好服务,保障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省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加强法规立项的主导和统筹协调,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立法过程中,通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专家咨询论证会等一系列民主立法措施,形成了完善的民主立法工作机制。
推动市级立法工作
稳步开局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正式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确定宝鸡等九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陕西省立法主体由2个增加到11个。随后,通过加强业务指导、跟班学习、举办培训班、提供立法制度示范和制定审查批准法规工作规程等方式,推动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稳步开局。
何少林介绍,面对立法主体增加的情况,省人大把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作为重中之重,采取指导立法计划、提前介入、参加论证等方式,了解设区的市立法的重点难点,建立健全顺畅高效的联系、指导机制。改进法规审批工作机制和方式,严格合法性审查,及时指出重要的适当性问题,帮助提高立法质量。截至目前,9个新拥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已制定地方性法规37件。
在依法立法方面,省人大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不符合不适应中央精神、法律规定、时代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及时进行清理。1996年以来,根据全国人大要求,先后开展了七次大规模的集中清理,修改和废止了一批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中,有129件修改过一次以上,占总数的66%。
本报记者文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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