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保护优先原则,立法理念从“限制开发”转变为“保护优先”
■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面积占比由原来的0.77%提高到13.92%。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改为产业准入清单
■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规定秦岭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11月29日,记者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政府召开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好秦岭,切实筑牢这一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陕西一直致力推动秦岭保护法治化。2007年11月,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月,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去年11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启动该条例修订工作,并于今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本次《条例》修订突出保护优先原则,将原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对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扩大调整了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立法理念从“限制开发”转变为“保护优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规定“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本次修订科学划定了保护范围,把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将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和有关保护区块列为核心保护区,面积占比由原来的0.77%提高到13.92%。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改为产业准入清单。
为建立严格的责任监管制度体系,新修订《条例》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监测、监管体系,规定秦岭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有关人士表示,新修订《条例》先于国家立法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是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结合陕西实际和秦岭保护紧迫性作出的创新,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秦岭。从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到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更彰显了保护优先的立法理念。《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促进秦岭生态环境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重要的制度根基,提供了法治保障。张斌峰 马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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