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杰)近期,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联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执行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这是陕西省知识产权执行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强制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字号的首例案件。
2016年4月,香港某知名企业与陕西省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陕西高院终审判决,陕西省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赔偿部分损失。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陕西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支付部分损失费用后,却对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字号始终未履行法定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申请恢复执行。
西安中院执行局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密切联系,积极探索合适的方式强制执行。该院执行二庭法官助理王利屯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业务负责人熊大荣一起,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了研讨,并对协助执行的方式取得了一致认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局强化企业名称事后监管,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在被执行人自主变更企业名称前,将被执行人“陕西省×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此案的妥善解决,对打击不正当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为今后类似案件的执行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王江黎)日前,记者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截至11月26日,西咸新区实有市场主体124249户,同比增长43.42%,新增...
陕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陕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