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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开发商起诉自己与安置户签订协议无效被驳回

来源:阳光报 2019-11-22 05:45   https://www.yybnet.net/

阳光讯(记者 曹文豪)一家名叫陕西安诚房地产的公司以自己与安置户签订的安置协议无效为由起诉安置户,一审被未央法院驳回。

高女士起诉开发商讨要安置房和过渡费

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负责承揽未央区辛家庙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2010年4月,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央区政府、辛家庙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协调下,与被拆迁人高女士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其中约定向被拆迁人高女士补偿住宅面积320平方米,拆迁款及三十个月过渡费累计412748元等安置内容。

2016年12月31日,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与被拆迁人高女士共同签订《辛家庙村二组拆迁安置协议书》及《辛家庙村二组选房确认表》。后因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上述安置协议内容,无奈之下,被拆迁人高女士于2019年1月7日将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被拆迁人高女士2012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过渡费470320元,并立即交付回迁安置房屋324.71平方米。

开发商安诚房地产起诉高女士原来签订的协议无效

高女士起诉安诚房地产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以双方签订的《辛家庙村二组拆迁安置协议书》无效为由,2019年10月30日另案又将被拆迁人高女士告上法庭。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在2011年4月向被拆迁人高女士支付拆迁款及三十个月过渡费总计412748元后,经核实,确认被拆迁人高女士并非辛家庙村村民,在辛家庙村无宅基地,更无宅基地证,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对于其在2016年底再次与高女士签订的《辛家庙村二组拆迁安置协议书》和核准签发的《辛家庙村二组选房确认表》,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认为是他们的工作失误。

法院驳回开发商安诚房地产公司起诉

高女士的代理律师白山虎答辩时认为,本案早已过了除斥期间,本案不存在任何法定的合同无效事由。

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此案拆迁安置合同并非被拆迁人高女士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并未损害国家利益;且并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此案中被拆迁人高女士更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确认与被告签订的《辛家庙二组安置协议》无效,事实与证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

据了解,目前,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此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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