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供水管理,规范用水秩序,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陕西省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以下几种行为属于违反国家及地方规定的用水及设施安全的违规用水行为:
(一)工程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二)擅自启动、关闭、拆卸、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自备水源管道、再生水管道、加压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水泵、直抽加压取水的;
(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六)盗用或者转售城市公共供水的;
(七)违反消防设施专用的规定,擅自启用消防设施取水的;
(八)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和水质安全活动的。
出现以上违规行为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维修费,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习记者张超整理)
新闻推荐
本报讯(通讯员赵峰刚)11月15日,玉华宫管理处召开景区今冬明春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议,并与陕西玉华宫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森林管护...
陕西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陕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