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的“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2019年12月1日起在陕西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此制定《关于在陕西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规定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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