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鸯)“就高不就低”——下月起,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将适用统一标准。11月14日,记者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陕西法院将于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陕西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将于12月1日起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意见》内容包括: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本《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陕西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曾宏伟在发布会上介绍,陕西省选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先行试点,主要遵循了兼顾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社会的可接受程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稳步推进,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比例达七成以上,当事人、保险公司和社会对此已经有了较高的接受度,车主购买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较为普遍,有实现赔偿的条件。选择在此类案件中先行试点,有利于减少试点工作的风险,确保试点工作平稳进行,又能够更好地发现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积累经验,让社会逐步适应新的司法政策。
曾宏伟表示,在统一赔偿标准方面,考虑到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性支出仍高于农村居民,本次试点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以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陕西高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赵学玲表示,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将会大大提高此类案件的审判质效。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将有助于营造对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尊重的社会氛围,促进和提高民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人们安全意识的增强、机动车保险覆盖程度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高,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纠纷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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