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记者从陕西省人民政府获悉:《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撤并方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人口满30万的县(市、区)应当规划建设一所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其他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开设特教班。
规划建设15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规划建设3000户以上的,应当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人以上的,应当规划建设初级中学;规划建设10万人以上的,应当规划建设普通高级中学。
新建居民住宅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建设和交付使用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新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定规划设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不予立项,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原则上在每个乡镇设置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一所公办中心小学和一所公办初级中学;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小学或者教学点,独立建园或者设立分园;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村应保留或者设置教学点。 记者 王怡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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