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为一条山脉所进行的地方综合立法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在保护秦岭生态安全、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维护秦岭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功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1月5日,该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次是陕西省第二次修订该条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孙立昊洋马金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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