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牟影
影)10月15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2019年起,陕西省逐步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改造范围主要是各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区范围内于2000年以前建成、具有合法产权、配套设施不全、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小区,以及与老旧小区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优先改造无产权单位、无有效管理、无业委会的“三无”小区。
《实施意见》明确老旧小区界定标准为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于2000年以前,因公共设施落后而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老旧小区范畴。据统计,全省建于2000年以前的城镇老旧小区共计9351个,涉及119.59万户居民。其中2019年纳入中央补助支持的城镇老旧小区共计1225个,涉及14.68万户居民。
据悉,老旧小区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小区面貌改观、房屋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改造及居住环境改优四个方面。若居民有出资改造强烈意愿的,可自行增加部分改造项目一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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