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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基层法院案例首次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来源:西部法制报 2019-09-10 00:3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刘鸯通讯员王恒勋卫珊)“蒲晖同志,根据你承办案件选编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确定为指导案例96号。感谢你对案例指导工作作出的贡献。特颁此证,以资鼓励。”日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尤青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法官蒲晖颁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入选证书》。据悉,这是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以来,陕西省基层法院首次入选的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裁判要点确认: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指导案例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人走股留、公司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对股东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以及公司回购股权条款在企业改制中较为常见,但对于此类条款的效力,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无明确规定。该指导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精神,具有一定普遍性,对于类案审理具有一定指导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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