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维通讯员余明)如何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保护好绿水青山,建设美丽陕西?如何防范和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8月23日,记者获悉,陕西省检察院对此进行了有益探索,拿出了具有陕西特点保护绿色发展的两部检察监督指导意见,为下一步办理涉秦岭、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引,对加强和规范公益诉讼工作,提升工作质效指导意义重大。
据了解,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发现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线索970件,提出检察建议913件,起诉39件。依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地域特点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规律,陕西省检察院有益尝试开展本地区特色公益诉讼,制定出台《关于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秦岭保护指导意见》)和《关于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推进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生态环境治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黄河、长江治理指导意见》)。
在监督重点上,《秦岭保护指导意见》提出,要以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8类28种违法行为作为监督重点,尤其是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秦岭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受到侵害的行为。《黄河、长江治理指导意见》提出,要以水资源保护、河道行洪安全保护等4类25种违法行为作为监督重点,重点监督公民、法人破坏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水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水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受到侵害的行为。
在监督方式上,两个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应通过诉前程序、起诉、执行监督,对发现的普遍性行政监管漏洞,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纪委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重大、突出、普遍性问题,形成报告报党委等方式综合行使检察维护公益职能。
两个指导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检察业务部门之间的配合,建立跨区域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秦岭、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案件会商和联合办理机制。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秦岭、黄河、长江流域(陕西段)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力度,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效能,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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