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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实施细则》9月1日起施行 慈善募捐款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来源:西安日报 2019-08-23 05:0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端)8月2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陕西省慈善事业发展,省民政厅印发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实施细则》,9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明确了慈善组织应该向社会公开包括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办事机构负责人名单、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招募志愿者的要求、第三方的评估结果、慈善组织年报、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向社会公开:募捐基本信息,包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募捐实施信息,包括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慈善组织设立的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应在基本信息中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在基本信息中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及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进行公开。

《实施细则》明确,慈善组织不得公开的信息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实施细则》对信息公开的途径、方式和要求进行了规定,省民政厅建设全省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和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建立慈善信息指标体系,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和省级慈善组织按指标体系上报应公开信息,省民政厅汇总后通过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发布。慈善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应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报备案的民政部门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慈善组织至少每三个月报备案的民政部门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一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同时,可以报民政部门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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