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伟峰田野)近日,陕西省药品监管局出台《陕西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经营规模化、规范化,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便捷。
《办法》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连锁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10家以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构成。总部负责药品采购、配送、质量与安全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配送中心(仓库)是连锁企业的药品储存、运输、配送机构,确保储存、运输、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连锁门店是连锁企业的药品销售网络终端,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服务业务,确保终端药品销售与服务质量。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
《办法》要求,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建立企业监管档案,记录许可和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产品安全隐患的企业,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该《办法》自2019年9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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