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姣姣)8月21日,记者从省药品监管局获悉,陕西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企业总部统一领导下,对零售门店实行“七统一”管理,促进连锁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
“七统一”为统一品牌标识管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统一品牌标识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各门店经营场所使用统一的企业标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总部建立与连锁经营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门店的经营行为和质量管理负主体责任;统一采购管理: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总部对购进药品、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统一采购药品;统一配送管理:总部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根据各门店采购计划和需求,统一配送药品,负责对不合格或质量无法确认的药品统一回收并处理。门店间未经总部批准,不得自行调剂药品;统一的财务管理:总部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各门店营业款和员工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总部根据相关要求建立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总部和门店进行统一的质量管控;统一服务质量管理:总部制定统一的药学服务规范,负责统一培训和药学服务管理。
按照“七统一”管理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开设门店,总部可向其门店直接配送药品,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配送药品,除委托配送的药品可以直接由委托配送的受托方配送到门店外,各门店不得直接与接收委托配送的企业发生经济和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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