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农村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是放在一个证书上的,统一叫作“土地房产所有证”。笔者朋友收藏有一份祖上留下来的《农村土地房产所有证》,该证颁发于1952年1月15日,距今已有67年,纸张泛黄,但保存完整,品相不错。
该证为竖立格式,宽约10厘米,高约20厘米,为繁体制式印刷体,证书内所填内容全部为毛笔蝇头小楷书写,字体工整俊秀。在证书的最上方为证书名称,由右到左为“土地房产所有证”七个繁体大字,十分醒目。下方整个版面可分为三部分,全部为竖式格式文本框。最右边为文头部分,内容为大字体的竖立文字“陕西省××县(市)土地房产所有证”;下面还有统一编号“盩厔字叁陆叁号”。小字号文字内容为“盩厔县第四区广济镇师家菴西村村民马万金,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从法律上赋予了所有人的相应权利,内容十分清楚。落款签署人为时任县(市)长,有签名章。中间的大幅方框部分为土地房产详细的登记内容,其右边为土地的登记情况,包括坐落位置、亩数长宽、四址等,数据翔实,便于查询;左边为房产的登记情况,包括坐落位置、地基长宽面积、四址、附属物等。在证书的最左边为落款时间,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五日,加盖了红色方形大印。
该证书内容涉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土地房产的法律规范有两个,一个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另一个是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两部法律法规极大地解放了当时的农村生产力,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发展开辟了道路,具有重要的历史现实意义。综上,该证书具有一定的历史研究和文化收藏价值。(张友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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