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冯晓瑞)近日,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加强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明确对2019年4月15日新国标实施前已经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后颁发临时号牌,3年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上路行驶。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
通告称,自2019年4月15日起,凡在陕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得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不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新国标实施后,不符合新国标且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陕西省销售。
购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有权退换
自2019年4月15日起,用户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不得购买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购买时要查验产品的CCC认证证书、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等信息,确保整车质量≤55千克,设计最高车速≤25公里/小时,车体宽度≤0.45米,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用户发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或销售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有权要求销售商退货或更换合格产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2019年4月15日以后用户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审核。对符合新国标的,予以登记挂牌;对不符合新国标的,不予登记上牌,并禁止上路行驶。
已经在用的超标车有3年过渡期
对于新国标实施前已经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通告明确,陕西省将实行过渡期政策。其中,2019年4月15日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继续使用原号牌;未登记上牌但符合新标准的,按新标准登记上牌;未登记上牌且不符合新标准的,实行过渡期政策,经登记后颁发临时号牌。
通告规定,3年过渡期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过渡期内,获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临时号牌作废,该车不得再上路行驶。集中登记期结束后,过渡期内,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参照机动车的有关管理规定,先予扣留车辆,并依法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车辆依法予以处理。
不得加装遮阳伞、雨棚骑行时不得打电话
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请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交通规则,不得有逆行、闯红灯、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营运载客、加装遮阳伞、雨棚、接打手持电话等违法行为。
通告要求,从事快递、外卖等即时配送行业的企业,应当率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并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配送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登记备案,车辆及驾驶人有增减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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