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交了退房申请,可开发商一分钱没退;如今烂尾楼“起死回生”,接盘的新开发商认为既然递交了退房申请,就按退房处理。可此时房价已经翻了几番,既没拿到退房款,更没拿到房子的业主这下急了。
4年前交了退房申请
可开发商至今没退钱
位于西安城东浐河西路的阳光100阿尔勒,原本是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项目名原为纳帕溪谷金源。2012年市民唐女士看中了这个楼盘,并和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唐女士出示的一份纳帕溪谷金源房号保留协议显示,这套90余平方米的房子总价为47万余元。唐女士首付了197000元,尾款28万元在项目取得预售证后,一次性付清。协议中明确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交房。
“这个项目是城改房,前期手续不全,相对便宜一些。我就和开发商签了认购协议。”唐女士说,“可谁知这个楼盘后来烂尾了,根本无法按时间交房。”由于唐女士急需用钱,她向开发商递交了退房申请。
华商报记者在这份退房申请上看到,唐女士的退房理由为“因自身经济问题及开发商客观存在问题,本人无法继续购买这套房屋。本人承诺,自收到房款后,该房屋所有权归贵公司所有”。这份退房申请是2015年1月份递交的,随后分别由开发商销售部门、财务部门签字,直到2016年1月总经理签字同意。
“可这么多年过去了,开发商并未向我退还一分钱的房款,更别提赔偿了。”唐女士说。
烂尾楼“起死回生”
业主反悔遭拒
项目烂尾数年,唐女士和她的委托人王先生,多次找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房款,“可每次开发商总是以没钱为由,拒绝退款。”唐女士说。
就在唐女士多次讨要房款未果后,这个烂尾的楼盘有了“起死回生”的迹象。2018年新的开发商收购了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接盘了这个项目,更名为阳光100阿尔勒。“房子有了继续施工的迹象,而且此时房价已经较2015年我申请退房时翻倍,我跟开发商谈继续购房,可谁知开发商告知我,要给我退房。”
6月19日华商报记者和唐女士的委托人王先生一同前往了该楼盘。工作人员查询了唐女士的房号后,说:“你主动申请了退房,按照退房对待,无法继续办理购房事宜。”对于这么多年一直未向唐女士退还房款及赔偿款一事,该工作人员称要向领导请示。
截至昨晚7时许,该楼盘开发商仍未做出任何回应。
7年的损失该谁承担?
唐女士告诉记者,2012年她和亲戚在该楼盘各购置一套房产,均首付了近20万元。在遭遇烂尾时两人均递交了退房申请。亲戚的那套房屋,开发商至少退还了5万元房款,还剩一部分钱和赔偿款没支付,她和亲戚理解开发商是愿意退房的,所以在楼盘“起死回生”后,已经不再要求这套房产继续购买,只需要开发商支付剩余退款即可。
“但我那套,开发商从2015年收到我的退房申请后,分文未付。凭什么现在房价翻倍的时候,就愿意给我退房了。从2012年我签订购房协议,到2015年我递交退房申请,到如今楼盘陆续交房,整整过去7年,我一没拿到房款,二没拿到房子,我的损失该怎么算?原本47万元的房子现在价值上百万,开发商又愿意退房了。可当时房价没涨的时候,怎么不给我退房?”唐女士说,“我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网友热议
都是房价暴涨“惹祸”
烂尾时开发商以没钱为由拖延退房。4年后房价翻倍,开发商盘活项目后又执意要退房,这事在网络上也引起了网友们热议。
“开发商真的是无利不起早呀。双标玩得,自己永远不吃亏。”一网友说,“烂尾的时候,你把钱给人退了也行。那时候没给退钱,现在房价翻倍,项目也盘活了再给人退钱,这让普通老百姓怎么可能理解。这样的开发商不就是把老百姓当韭菜割吗?”
“如果退房,开发商必须承担购房者这四年的损失。4年前20万能买40多平方米的房子,现在20万只能买10多平方米的房子。这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太大了。”网友说。
“这件事就是房价暴涨后的一种矛盾。2014年前后房地产市场低迷,有不少烂尾项目。如今房地产回暖房价翻倍,那些曾经的烂尾项目也有了起死回生的希望。如何处理烂尾时购房者的各类问题,政府部门应该提前有所预判,提前拿出方案,尽最大可能保护购房者利益。”一网友说。
律师说法
退房协议双方自愿
购房者可要求赔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这名业主以延期交房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开发商负责人在此申请书上签字并同意,开发商负责人这一签字行为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视为业主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了原购房合同,双方应按退房退购房款履行义务,而业主不能以开发商未退购房款为由认定双方解除原购房合同的行为无效。双方后续的正确做法依然是开发商履行退购房款的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如合同约有违约金,按约定履行,如合同无违约金的约定,业主可要求开发商赔偿购房款的银行贷款利率损失或房屋溢价损失。
此申请书是退房申请书,本意是退房。当时,在递交此申请书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退房。既然申请了退房,并且开发商也同意了,退房的行为就生效了,也就是说开发商负责人在签字时双方就退房达成了协议。而退房产生的法律后果必然是开发商退购房款,无论是否约定退购房款,开发商都有义务退购房款。
如果双方协议退房的本意是以退购房款作为退房的附生效条件,即未收到购房款,退房协议不生效,那么业主就可以未收到购房款为由,认定退房协议未生效,可继续有权索要房屋。
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允光说,当初双方自愿签订了终止交易的退房协议,那么这个协议就受到法律保护。“即便开发商未支付退房款项,但退房协议的合法性也应该受到保护。”张云光说,“没有支付退房款项,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赔偿金,但不能因此就说这个协议是无效的。”
“在面对烂尾风险时,购房者选择了退房。当然就不能在项目建成后再继续享受房产增值所带来的利益。”张允光举了一个通俗的例子,“女孩觉得男孩穷,就离了婚。男孩吃了几年苦发家致富了,这个时候女孩说要分钱,显然是不合适的。”
张允光称,早年一些项目烂尾,如今“起死回生”了难免会出现类似的法律问题。但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政府应该提前介入,妥善协调,争取让这个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毕竟老百姓买个房不容易。”华商报记者 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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