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举行的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作为国家《慈善法》细化补充和完善的配套性地方法规,草案修改稿有针对性地提升了该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可落实性,为陕西省慈善事业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同时,对志愿者服务明确了相关鼓励政策。
草案修改稿在完善慈善组织行为自律方面,从财务制度、票据规范等方面都作出了进一步补充。新增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和监督制度,按照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为了促进慈善组织更好开展慈善活动,草案修改稿对“政府职责”增加了“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措施”,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等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的内容。
在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了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慈善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慈善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个人通过捐赠财产、提供服务、设立慈善信托等方式开展慈善活动。
陕西省十三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张凯华:“现在陕西各级的慈善机构不少,也不是很规范,本条例的实施从法律上对陕西的慈善事业进行了规范,很好也很及时,也可以说是陕西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民生工程之一。”张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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