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成全勃
朋友、亲戚之间饮酒联络感情是常见的社会交往活动,但在酒场上要谨记不过度劝酒,且对醉酒者要尽到合理、必要的照顾义务。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在朋友的邀请下,董某和翟某在某饭店吃饭。席间4人喝了一瓶0.5公斤装的白酒。饭局结束后,翟某见董某醉酒便上前搀扶与其一同行走,后两人均不慎摔倒在地,翟某身体压在董某身上致董某当场晕厥。翟某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后董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并进行了手术。2016年7月27日董某出院,诊断结果为左/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左额顶骨骨折等。医生建议董某继续住院治疗,进行颅骨修复手术,费用约3万元。但董某因无力承担高额治疗费用,不得不出院回家自行康复。随后,董某以其未得到彻底治疗,导致患癫痫后遗症,且丧失劳动能力,而翟某仅在其入院当天支付了3万多元医药费为由,将翟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翟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1万余元。
【法院判决】
董某平时在家就有饮酒习惯,且白酒酒量约0.25公斤。法院同时调取了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翟某与董某相互搀扶在人行道行走,后两人站立不稳倒地,翟某压在董某身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常理推断,董某当日的饮酒量并未超过其可承受的范围,翟某对董某的饮酒行为并不存在过错;董某与翟某相互搀扶属于共同饮酒者之间的相互照顾,搀扶行为本身亦不构成侵权行为;翟某在董某受伤后,立即联系医院、垫付医疗费用并陪护,尽到了相互照顾的义务。2017年10月,法院判决驳回了董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余莉认为:本案中,董某人身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已经存在,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作为搀扶者的翟某是否对董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翟某是否应向董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作为搀扶者的翟某是否对董某实施了侵权行为这一焦点,余莉认为,一般主要考量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在饮酒过程中翟某对董某是否有过度劝酒行为,二是饮酒后翟某是否对饮酒过量的董某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因董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席间翟某存在故意劝酒导致其过量饮酒的情形,且饮酒结束后,两人一起离开,从出饭店门开始,翟某就一直搀扶着董某,其尽到了对董某必要、合理的照顾义务。翟某搀扶董某行为本身不应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对于翟某是否应向董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余莉认为,应具体考量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本案中,虽有董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但翟某当时并不能预见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发生损害后果在其意料之外;翟某搀扶董某的行为本身是基于朋友间的友情作出的帮助,属好意施惠行为;翟某对董某损害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且翟某出于道义已垫付3万多元医药费作为对董某的补偿,如再要求翟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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