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5月17日晚公告称,公司股东于近日收到证监会陕西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中提到: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延安必康控股股东,自2019年2月14日起发生平仓减持,但于2019年2月19日才由延安必康发布《关于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周新基作为延安必康持股5%以上股东,自2019年3月18日起发生平仓减持,但于2019年3月20日才由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此外,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延安必康持股5%以上股东,自2019年3月19日起发生平仓减持,但于2019年3月21日才由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
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上述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交易所予以备案。也就是说,延安必康股东减持行为未能预先披露相关信息。华商报记者 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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