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海南女子陈兰(化名)掌掴公交车司机被判4年,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公交车行驶中殴打驾驶员的哈尔滨市民吕某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贵州省毕节市吴某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并动手掌掴对方被判刑两年6个月……这几天,有关殴打公交车司机获刑的新闻屡见报端。殴打公交车司机到底该如何定罪?是否应该重判?
主讲律师
■陕西望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王世冰律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
案例
掌掴公交司机 女乘客被判4年
2018年12月27日下午,海南女子陈兰(化名)在海口市乘坐30路公交车,因为咨询车费问题与司机符师傅发生口角。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符师傅正在驾驶公交车,陈兰站在一旁与他争论。当时,陈兰用手扯下挂在公交车挡风玻璃内的国旗,扔到车门前。两人继续争吵。情绪激动的陈兰突然伸出右手,扇了符师傅脸部一巴掌。符师傅赶紧刹车,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带走陈兰。
2019年5月9日,此案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兰无视国法、不顾公共安全,殴打正在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的驾驶员,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两次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男子被判刑三年
2019年1月22日下午,58岁的浙江黄岩人徐某拎着两大袋行李坐上潘师傅驾驶的公交车,因沉迷玩手机错过了站,要求潘师傅未到站停车遭拒。后徐某跟潘师傅争吵,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致公交车驶进路边隔离带缺口。经车上乘客劝阻,潘师傅继续往前行驶。不久,徐某再次抢夺并拉拽方向盘,造成公交车偏离既定车道。潘师傅靠边停车并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拉拽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后门上车起争执殴打司机 取得谅解乘客获刑两年
2017年6月29日17时许,雷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工业路搭乘番12路公交车,因不按规定从后门上车与公交车司机何某发生争吵,当该车行驶至番禺区市桥大桥桥面时,雷某某突然将公交车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司机何某头上并殴打其头部,导致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突然失控,何某紧急刹车,车辆与市桥大桥护栏发生碰撞后停下。随后,何某报警,雷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案发后,雷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何某谅解。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雷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说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只要有行为就构成犯罪
华商报:乘客掌掴司机,为何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王世冰:首先,我们要清楚什么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特定对象,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本罪。其次,我们来分析乘客掌掴公交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乘客殴打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司机,致使司机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严重的情况下会导致公交车失控,出现这种情形不但会造成公交车上其他乘客生命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对在道路上的车辆、行人等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第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即只要有此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出现损害结果。综上,乘客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无不妥。
赵良善:公交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司机安全关乎车内乘客安全及公共领域交通安全,乘客掌掴司机,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司机操作车辆,车辆无法按照正常路线行使,甚至失控,最终导致公共安全事故,这种不顾后果妨碍司机操作的行为,危害到绝大多数不特定群体安全。而且,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掌掴司机行为属于上述《指导意见》中所述的殴打行为,因此,法院将掌掴公交司机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华商报:类似案件如何量刑?
赵良善: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殴打司机,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于行为犯,不以结果发生为目的,即只要实施了危险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我国刑罚践行“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在特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量刑不一还受犯罪起因、目的、手段、情节是否恶劣、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综合因素影响。一旦符合犯罪,法官根据每次犯罪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刑犯罪内具体裁决刑罚时间。
王世冰:对于量刑,不但有加重处罚的情节,也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到每个案件中都会有不同的情况,因此判刑从两三年到六年不等都在法定范围内。
检察官说法
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
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西安一位基层法院公诉科检察官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对于公交出行的公共安全问题,在司法追责认定和现场防范措施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今年1月份,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一、对于乘客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等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二、车辆行进中,驾驶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三、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次明确“不适用缓刑”而且“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适用缓刑”,就是说只要在公交车上抢方向盘或者殴打司机就必须坐牢,这样一来,威慑力就强多了。
赵良善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之所以殴打公交司机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是因为我国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而殴打公交司机的案子中,因为犯罪分子行为极有可能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该类不理智的激情犯罪很可能导致绝大多数无辜者为此陪葬,而且,《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也明确规定,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因此,相应的犯罪很少适用缓刑。华商报记者 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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