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新疆某纺织有限公司与湖南某集团公司签订棉纱采购合同,约定由该纺织公司向湖南某集团公司供应其生产的棉纱,数量为150吨,总金额3855000元。
2018年3月,该纺织公司与新疆某物流公司签订纺织货物运输单一份,由物流公司承运棉纱。物流公司派司机孙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对这批棉纱进行承运。
2018年3月28日,孙某驾驶的车辆运载30多吨棉纱在310国道麦积区某路段,与陕西市民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及货物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
经麦积交警认定,李某承担这起事故全部责任,孙某不承担责任,而李某系陕西市民刘某的雇佣司机。事故车辆在陕西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该物流公司在事故现场因卸车、装车,发生费用7780元,货物运至湖南某集团公司处又产生清点费用1200元。因事故造成棉纱破损6.44吨,每吨单价25700元,合计损失165508元。以上款项,由新疆某纺织公司从物流公司的运费中扣除,故该物流公司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事故全部责任的车主刘某赔偿因棉纱损坏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74488元,同时请求判令陕西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这下损失大了!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陕西某保险公司称,保险公司收到出险报案后,要求三方配合清点货物损失,但对方一直不配合,导致损失不明确,应对损失进行评估后再进行理赔。
近期,法院审核后认为,由于李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而李某系刘某的雇佣司机,故刘某应对新疆某物流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在陕西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该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由刘某为自己车辆所投保的陕西某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172488元,以上合计17448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邬珺珺
法院认为,此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原告新疆某物流公司作为交通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的一方,代被告刘某向新疆某纺织公司偿付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与被告刘某、被告陕西某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追偿权法律关系。此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一、关于原告方行使追偿权的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于破损的棉纱6.44吨,经法院当庭询问证人核实,证实该损失存在,按照每吨单价25700元,合计损失165508元。对于事故发生后产生的装卸费用以及货物运至湖南某集团公司处花费清点费用,虽不具备正式的税务发票,但考虑到交通事故发生后处于紧急情况,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该损失属于必然产生的费用,故法院对这笔费用8980元予以支持。
由于以上两项损失174488元,已由发货方新疆某纺织公司从原告物流公司的运费中扣除,原告物流公司因此取得了追偿权,有权向事故的肇事方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二、关于本案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由于被告刘某已为自己的车辆在宝鸡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等商业险,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此案中,原告的损失174488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172488元。由于原告物流公司的上述损失在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内,故在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被告刘某再不承担责任。
新闻推荐
陕西省集中开展医疗器械“清网”行动 强化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本报讯(记者廉晶通讯员张伟峰王成忠)5月8日,记者从省药品监管局获悉,为落实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简称第三方平...
陕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陕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