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龙 任政
近日,《阳光报》记者接到读者反映“长安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因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后回流借款人,违规改变贷款用途被陕西银保监局处罚,两名负有管理责任和承办责任的相关当事人受到了警告。对于此事,记者从陕西银保监局官网得到了证实。
4月8日,《阳光报》记者就长安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违规改变贷款一事,前去该银行了解具体情况。当说明采访目的后,该银行最终告诉记者作为支行分公司,无权接受采访,让记者去总行进行采访了解情况。随后给记者提供了长安银行一负责接待媒体办公电话,记者多次电话联系却始终无人接听。4月11日,记者来到长安银行总行,接待的工作人员告知记者相关人员正在开会后,一直没有接受采访。
记者从业内人士了解到,受托支付就是贷款银行替借款人把贷款直接转给需要支付的第三方。资金不能回流到贷款人的账上。这样是为了防止改变贷款用途或者套现。信贷资金回流属于国家严令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长安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罚款三十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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