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潇)2018年12月29日记者获悉,近日,为推进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增强文化领域自主创新和科技应用能力,着力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省级文化科技综合示范基地,省科技厅等部门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分为两类。一类是集聚类示范基地,指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及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文化类园区等,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一类是单体类示范基地,指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集聚类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目标清晰。示范基地应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在全省或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边界明确。管理规范并且配套完善。已获得国家有关部委(局、署)颁发的文化类或科技类示范园区、孵化器等称号的园区,可优先给予认定。单体类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特色鲜明,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
认定结果分为三类:一是符合基本条件且达到认定标准,直接通过认定,命名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二是符合基本条件,但未达到认定标准,进入1—3年培育期,培育期间达到标准的可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予以命名,3年培育期满未通过验收的,其申报失效;三是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命名。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每两年对示范基地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一年,一年内未完成限期整改的示范基地,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研究决定撤销其作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撤销资格的示范基地5年内不得再提出申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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