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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 (2018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来源:陕西日报 2018-12-01 07:54   https://www.yybnet.net/

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司法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决议:

一、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

要加强执行案件管理,将执行案件纳入流程管理系统,实现流程公开、节点管理、动态监管,切实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办理,促进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执结。执行人员在执行时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做到依法文明执行。

要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执行案款“一案一人一账户”管理等制度。坚持依法公开、主动公开、全面公开原则,推进执行过程和执行裁判文书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执行工作督查考核机制,发挥督查考核的导向作用。

要全面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硬件、人员保障,推进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充分运用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加强执行业务督办、工作动态监管和数据实时采集分析,实现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

二、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要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依法积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及时控制和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充分运用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公正、高效执行案件,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胜诉权益。

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告知诉讼、执行风险,提示当事人申请保全、先予执行。进一步提升财产保全率,规范诉前、诉中保全与执行工作衔接配合,促进案件顺利执行。对于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破产审查,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三、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义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外汇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等负有协助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有关要求。

各相关执行联动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覆盖不动产、存款、证券、股权、车辆等财产的网络查控系统,确保查控财产信息在法院、联动部门之间有效对接、传输,实现全面、快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深化网络查控系统应用,全面实现对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财产的网络查询、冻结和扣划等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可通过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给予适当救助,保障特困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

四、推进信用惩戒体系建设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妨碍、抗拒、规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陕西省《实施意见》,相关职能部门要完成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无缝对接,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准确录入、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有关报刊、网站、户外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落实联合信用惩戒措施。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领域、业务范围,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落实对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获取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等限制措施。

要重视对执行工作法律法规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情况的教育宣传,褒奖诚信,惩戒失信,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五、健全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实名证件信息、宾馆住宿信息、车辆财产等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临控被执行人,布控、扣押被执行人车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应交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审查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依法出具不予立案的决定。

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要配齐配强执行力量,按照不低于政法编制人数15%的比例配备执行人员,确保执行法官入额比例不低于其他审判业务部门。探索以法官为主导的执行团队化工作机制,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按照“编队管理、派驻使用”的管理模式,向执行机构派驻司法警察,进一步加强执行警务保障。要不断强化执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执行业务和信息化应用培训,切实提高执行人员的司法能力。

七、加强执行工作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组织人大代表见证执行等方式,依法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切实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执行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应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人大代表对执行案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通过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工作机构转送人民法院。人大代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建议有关单位和组织依法处理。公民个人被依法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监督,对于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各级法院应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确保执行权依法规范高效行使。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建议予以监督。

全省各级法院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切实保障当事人监督,完善工作激励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良性互动,确保执行权依法正确行使。

八、不履行本决议的责任

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不依照本决议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有关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必须严格执行情况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依法追究协助义务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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