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能否免费对外开放?公共文化设施能否延长开放时间?对于这些事关百姓基本文化权益的问题,11月28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修改稿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标准、规定,建设公共文化设施。车站、机场、广场等公共场所,应配备必要的设施,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擅自改变其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规划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益性文化服务。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健全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实行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免费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在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方面,草案修改稿提出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学生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在公休日开放,在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同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在设施维修、管理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经费补助。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修改稿规定,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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