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正在召开的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审议。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障工资集体协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对工资集体协商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查处。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企业方、职工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一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
针对现实中由于中介组织运行不规范,劳务派遣工合力工资保障难度大、问题突出,亟待规范的问题,《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企业中女职工、残疾职工、劳务派遣工分别占到职工总数百分之八以上的,应当有协商代表。
为实现保护职工利益这一工资协商核心目标,《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加大职工工资调整幅度。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当调整工资水平。
企业工会应当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送同级地方工会备案。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经双方协商,也可以为两年。下一轮协商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进行。
企业违反规定,拒不提供与协商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如实提供与协商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刘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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