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雪妮)为进一步推进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昨日,《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新建小区应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再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军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寒暑假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延时开放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实行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免费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学生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在公休日开放,在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鼓励机关学校文化设施免费向公众开放
《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在设施维修、管理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经费补助。
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确定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和时间。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情况。
公共图书馆应开展活动促进全民阅读
《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公益宣传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阅读活动,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阅读推广实践经验的阅读组织和个人为企业、学校、社区、养老院、福利院、军营等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组织开展全民阅读相关促进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倡导、推广阅读,推荐优秀读物,开展阅读能力辅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设置未成年人阅览室或者阅读区域,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全面阅读活动。
可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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