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设施不仅应该免费向公众开放,更应该明确公示,并提供线上服务。昨日的分组审议中,代表和委员们对《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小燕提出这样的建议。
草案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擅自改变其用途。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规划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益性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实行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免费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同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在设施维修、管理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经费补助。
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昨日在分组审议中,代表们普遍认为,对于免费的公共文化设施应该明确公示。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小燕说,公共文化设施应突出向公民提供服务的功能,建议明确列出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要打破传统方式,用现代化手段,充分利用新媒体,提供线上服务,为公众提供易于接受、润物细无声的文化体验。”
委员惠敏莉表示,应该在加强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中加上“持资格证上岗”,这样才能更好地落实管理。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陆柯伦则认为,目前对公共文化建设的投入总量有限,建议除了政府投入外,还应进行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加入公共文化服务。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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