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明谢斌文晨)11月2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肇娥作关于《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涉及面广泛复杂,应尽可能明确其执法范围,以便于操作。”李肇娥说,根据这一意见,增加第十一条,从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务、城市管理等方面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并在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中对设区的市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执法范围的权限及相关程序性规定进行了完善。
报告指出,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明确了执法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和法律培训,并在考试合格后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的要求;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了执法人员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增加了第二十八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在第二十九条补充完善了向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的相关内容。
《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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