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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物业依其过错担责

来源:陕西日报 2018-11-15 06:4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马黎 见习记者 甘泉

小区业主家中失窃,物业需要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隐患,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业主。否则,在业主遭受财产损害时,物业公司就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江先生租住的房屋遭窃,手表、笔记本电脑、现金等均被小偷盗走。江先生遂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物损失共计3万元。

江先生诉称,其经该房屋业主同意,在该房屋内居住、办公。该盗窃案的发生是由于物业公司安保措施不完善所致,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涉案房屋业主并非江先生,江先生也没有支付过物业费。物业公司已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并且为业主提供了封闭式管理、小区内专项巡逻、保安现场救援、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服务,已为业主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同意江先生的诉求。

近日,此案审结,法院驳回了江先生的全部诉求。

【律师说法】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公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江先生作为涉案房屋内的实际物业使用人,其享有接受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权利,系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对象。本案中,江先生的财物损失系因案外人实施盗窃行为所致。同时,物业公司已采取不间断保安巡逻、及时报警等措施,说明物业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江先生未能证明盗窃案件的发生系物业公司未履行安保义务所致,且物业公司并非盗窃行为的实施主体。

基于以上事实,江先生主张由物业公司赔偿其财物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江先生的全部诉求合情合理合法。

王浩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同时,也应考虑“第三人过错”的情况,即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只要举证该损害完全或者部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就可以提出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

就本案而言,物业公司确有维护小区安全的义务,但其只是物业管理服务主体,其安保义务主要在于维护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秩序,并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对紧急事件进行处理。违法盗窃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避免,安保义务人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不宜认为只要发生了盗窃案件,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职责时就存在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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