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根据人社部、交通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铁路、公路、机场工程等建设项目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主体为工程建设项目承建单位。陕西省境内的交通运输等行业项目承建单位(含省外在陕西境内从事交通运输等行业项目承建单位)均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由承建单位在所跨区域内自主选择参保地。项目参保的有效期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项目承建单位可向参保统筹地区申请适当延长参保有效期并增加部分缴费,具体缴费标准由所在参保地制定。各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不得以项目承建单位未在当地参加其他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原则上与陕西省建筑业项目参保缴费比例保持一致。项目预算调整的,调整部分按照上述费率执行。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按照工程剩余量的造价确定缴费基数。项目已经完工的,不再缴费。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对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项目承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费用,可根据职工意愿一次性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的项目,统一按照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为适应施工企业职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故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开辟绿色通道,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时限。
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注重沟通协调,加强业务指导,研究解决参保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各类项目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及时补办各种手续。项目承建单位要不断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对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参保人员信息要及时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受伤职工工伤权益无法保障的,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各市可将一定比例的工伤预防费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宣传和培训工作。对积极开展工伤预防,有效减少工伤发生的项目承建单位,可优先落实浮动费率政策。加强对各类新建、在建项目的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增强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手段,广泛开展各类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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